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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8-06-16 11:28来源:易房网 责任编辑:姜妍雯 点击:

    买房本是一件大喜事,但开发商却不按时交付房屋,令购房者颇为头疼。很多刚需购房者买房就是为了更快地住进新房,而延期交房后,不少开发商却以各种“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脱责任,这让很多购房者气愤不已,却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购房者:起诉维权获赔1256元

  河池城区市民赵某、莫某夫妇于2013年5月30日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拉友加油站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6年7月1日前交房,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实际交房日期却为2016年12月25日,逾期交房178天。

  据赵某和莫某介绍,按相关约定,逾期后开发商应当按日向其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他们在与开发商进行协调时,遭到对方的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他们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211.1元。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受执行国家政策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房管部门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不动产权证,需要对系统进行改变和升级,他们也曾多次通知购房者提交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发票等相关手续,但购房者不积极配合。为此,认为赵某和莫某主张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违约金从2016年7月1日起算有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他们办理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最后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9日,因此,交房日期应当延期36天。

  为此,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该案的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梁法官。据梁法官介绍,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莫某夫妇支付违约金。但在违约金支付数额上双方存在争议。

  梁法官称,该案中,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只有完成了初始登记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处。然被告于2016年8月5日才向房管部门提交初始登记资料,同年12月6日办理完毕。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截止日期应为其实际收房日2014年12月1日(取得钥匙但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后第720天即2016年11月19日,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该违约金金额法院核算支持为348938元×0.01%×36天(从2016年11月20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6年12月25日止)共为1256.1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赵某、莫某房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1256.18元。

 

  律师建议:搜集延期证据及时索赔

  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在销售不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进度延缓和资金链压力等诸多问题导致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现象逐渐增多。而延期交房牵扯到违约金赔付,现实中索赔又很难成功,更让不少购房者闹心。

  对此,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的蓝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购房者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没有明确规定,遇到延迟交房,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蓝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遇到延迟交房时,应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等材料,未具备则可拒绝收房,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及时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并保留关于延期交房造成的额外损失的证据。此外,还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应当自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两年内向开发商索赔延期交房的损失,以避免因索赔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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