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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实惠看得见

时间:2019-01-02 11:30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胡成恒 点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于昨日开始实施。新年第一天,纳税人就迎来了新的减税优惠。 

       根据个税新政,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新名词,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纳税人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房贷利息、房租专项附加扣除,缓解住房压力 

       根据个税新政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租房一族也可享受到红利。今年起,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 

       以在南京月收入1万元为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3500元的减除费用后,2018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按照当时20%税率和555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需交个人所得税745元。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2019年1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从6500元下降到5000元,再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1500元,按照3%的预扣税率,最终仅需缴税105元。这还是仅仅考虑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1项。每月640元的个税缴纳差异,把改革的实惠实实在在摆到了百姓眼前。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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